序 言
天津商业大学原名天津商学院,由国家商业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创建。1998年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7年学校更名为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商业大学树立“育经世之商才,授致用之术业”的办学理念,以“笃学 弘毅 明德 济世”为校训,坚持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深厚商学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商科特色鲜明、对接社会需求的高水平大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商业大学,简称天商;英文名称为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简称TUC。
学校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学校网址:http://www.tjcu.edu.cn。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变更住所地、网址。
第二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引育并举,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培养和建设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第六条 学校坚持特色发展,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上凸显特色,提高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开展与国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实施留学生教育,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的学科目前涵盖管理学、经济学、工学、法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并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倡导科学研究,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文化育人,提升师生的人文素养、审美情操和价值追求。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理念,推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评价学校办学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及资源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确定招生规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领导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商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突出选人用人政治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政治引领,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要求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巡察工作,加强政治监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和创新创业教育。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自觉接受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商业大学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积极支持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商业大学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学校机关和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纪检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聘任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不断提升学术治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并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指导、教师聘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教学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重大事项议题确定前,需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商定,并同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凡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并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并履行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和指导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职称聘任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并履行专业技术职称审议、评定、聘任等职责。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推进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协商机制,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院等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依法依规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下列各条款中的“学院”,均包含教学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或调整学院。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校尊重和保障学院学术管理创新。
第四十六条 强化基层党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的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干部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的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的委员会研究前置,由党的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的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依法依规在学术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任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待遇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章 校 友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天津商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进修以及被聘为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人士。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和校友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十二章 分立、合并、终止和更名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进行分立、合并、终止和更名。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更名,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议,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讨论、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后,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妥善安置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妥善处置学校财产。
第十三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中间是由“天商”二字为设计主体构成的中国古代货币--铲币造型,周围是学校中英文校名全称。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是《天津商业大学校歌》,韩慧来作词,李树平作曲。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7日。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施行。